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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院友会章程

日期:2018-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院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院友自愿参加的从事院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院友之间及院友与学校、学院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院友的广泛影响,宣传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为学院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校友会的下属组织。本会接受北京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加强院友之间的联谊、互助与合作,搭建院友与母校及其地空学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的平台;

(二)发挥海内外院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也为院友所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协调和组织院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科技协作、项目策划、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四)为国内外院友回国、回校参观、就业、讲学、投资、捐赠等提供咨询服务,并尽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五)编辑《院友通讯》内部刊物;

(六)管理和维护学院院友会网站;

(七)协助北京大学及地空学院搜集和整理校史和院史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原地质学系、原地球物理系固体地球物理专业和空间物理学专业、遥感与地理信息研究所、原城市与环境学系地理信息系统专业以及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含进修生)、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博士后)和不同时期聘请的各类工作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批评和监督,可对本会的工作和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 关心院友会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院友服务;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学院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五)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各项议案;决定本会的活动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4-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或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和组织本会的重大会务活动;

(七)决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称“院友会秘书处”,为本会的执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与各方面的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五条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一般事项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北大,热爱地空学院;

(二)热心并积极参与院友会的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联络、沟通能力和奉献精神;

(四)在院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威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北大,热爱地空学院;

(二)在院友中有广泛影响和较高威望;

(三)有一定的联络和组织领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权:

会长对本会负有领导责任;

(一)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组织和检查(或委托副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院友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及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筹备和文件的撰写;

(四)领导院友会秘书处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员和社会各界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二)地空学院的资助;

(三)与本会有关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所有经费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审计,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负责管理,院友会秘书处管理帐目,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委托副会长)应随时关心、了解和检查经费情况和帐目,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每5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做一次财务报告(可以委托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一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应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杜绝侵占、挪用和浪费,并不得在本会领导成员、理事和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并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01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