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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8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春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春季)的通知

  日期:2017-12-12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学校已于近日启动2018年“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春季)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春季)的评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8年春季毕业的全日制学生。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2.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3.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4.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校级奖励指《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北京大学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大学博士生校长奖学金”,“北京大学新生奖学金”。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6.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7.“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必须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程序

 

1.毕业班级提出推荐名单,被推荐毕业生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协调,根据班级提名,征求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后,形成初评名单;

 

3.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初评名单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本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之后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初评名单;

 

4.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

 

5.全校范围内公示;

 

6.校长办公会核准。

 

四、评选工作要求

 

1.2018年校级春季优秀毕业生全校名额不超过毕业人数的15%,市级优秀毕业生全校名额不超过毕业人数的5%。请各单位按相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上报学生工作部,比例不足1人的最多上报1人。

 

2.被推荐的个人应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校级、市级优秀毕业生分别申请),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通过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定。系统申请将于2017年12月5日开放,请各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周三)17:00前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评定,并通过协同系统上报评选结果。

 

3.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应及时对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4.对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情况的学生,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须书面报告学生工作部,学校将不授予其荣誉称号、已发证书的收回证书。

 

学生工作部联系人:吴文婧 联系电话:62750106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许酌 联系电话:62755652